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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往规则



    一、接待外单位来我院进行工作交流人员,要做到热情、友好、谦虚、有礼。向客人介绍情况要实事求是。可根据客人需要、院领导意见和我院实际情况,联系安排客人与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工作交流。
  二、上级机关指定我院接待或院领导、院长办公室主持接待的客人,院长办公室要做好迎来送往,按学院有关接待规定安排食宿。客人到达后,要同他们共同商定活动内容和日程,必要时选派身份相当的或熟悉情况的人员陪同。
  三、不定期地向兄弟院校办公室寄送校刊、校报、简报等资料,并与他们保持联系,加强信息交流。
  四、及时整理外单位寄来地信息资料,进行分类、登记、摘要,可借鉴的经验、情况要编进《上海戏剧学院工作简报》,供领导和各单位参考。
  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到兄弟单位参观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