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信息公开  规章制度

办 文 规 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切实按规定做好学院各项办文工作。
二、凡以学院名义拟发或拟报的文稿,首页一律用《上海戏剧学院发文稿纸》。拟稿人、拟稿日期、文题、主题词及抄报、抄送和份数要填写清楚。
三、拟稿应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
四、文件内容要求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切合学校的实际。行文、书写要按照公文格式,条理清楚,通顺简洁,标点准确,字迹端正。
五、凡以学院名义发出送达院内外的文件,经拟稿单位主要领导审阅并在单位主管栏签名后送院长办公室负责人核稿,需会签的要送有关领导或部门会签,再送院长签发。
六、凡以学院名义发出的文件,其文稿必须经院长审核、签发,未经签发,不得打印上报或发出。
七、以学院名义发出的文件,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编号、登记和安排打印,一般由拟稿人负责校对;文件印好后,必须连同原稿、附件一起交院长办公室归档。
八、各系、院递交学院的请示、报告,请示必须是一事一报,要先送院长办公室登记,并由院长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后转呈主管院领导阅示。要求做到不积压,不拖延,在一周内作出答复。如非院长直接交办的事项,或不是非常情况下的特殊事项,凡是不经院长办公室而直接向院领导呈文者,院长办公室不予受理。
九、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保密时限、份数、序号,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