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控烟制度》
第一条 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保持学校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校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制度。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校园室内场所吸烟。
第三条 本校控烟工作实行“固定场所、分别管理、院系部门负责、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校内所有室内区域禁止吸烟,室内场所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含道具);校内专门设置吸烟点,并张贴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提醒标语。
第五条 各院系、部门按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宣传部、学生处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师生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营造无烟环境;
学校报刊、网站等媒体加强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
对照 “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由党员教职工、学生党员带头执行控烟规定,并引导其他人员遵守控烟规定。
第七条 后保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控烟监督制度;
(二)在全校设置统一的室内场所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后保处:62485962);
(三)定期、不定期开展地毯式控制吸烟检查,做到随时检查、随时抓好整改。
第八条 任何个人都可以对校内违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向吸烟者所在院系、部门举报,要求履行禁止吸烟义务;无法执行的,向后保处举报监督。
第九条 控烟工作的管理,按照以下制度实施:
(一)学生处负责制定学生在校控烟规定;
(二)人事处负责落实教职工在校控烟制度奖惩工作。教职工是
指在编在岗的教职工、返聘退休教职工、合同(协议)期
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非在编教职工;
(三)后保处负责制定控烟责任机制并督促落实:
单位或部门 | 责任单位 |
教学楼 | 教务处 |
学生公寓 | 学生处 |
图书馆 | 图书馆 |
剧场 | 演艺中心 |
后勤服务场所 | 后保处 |
健身房 | 国资办 |
大型活动 | 院办、演艺中心、后保处 |
会议室 | 院办 |
(四)二级院系负责制定检查机制。由二级院系负责人随时到学
生宿舍等处抽查控烟落实情况,定期检查本院系控烟落实
情况;责任部门负责人坚持定期、不定期相结合,检查本
部门控烟落实情况。
第十条 教职工严禁在校园范围内除规定吸烟点以外的场所吸烟,并按照以下制度执行奖惩:
(一)对当年度首次违反规定的教职工,将在部门内部通报批
评。
(二)对当年度累计出现违反规定达到两次及以上的教职工,
将在学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
次。
(三)各级干部违反规定,由学校组织部会同分管校领导进行
批评教育。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四)对当年度累计出现超过3人次(含3人次)学校通报批
评的集体,取消当年度及下年度集体评优、推荐资格。
(五)对违反控烟规定,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者,学校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
分。涉及党员、干部等,将根据党纪、干部任免等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对在校内吸烟者,不听劝阻且扰乱学校秩序,或者阻碍依法执行控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职工如有本条情况的,学校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作相应修订完善。
附:上海戏剧学院学生控烟规定
上 海 戏 剧 学 院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