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档案保密制度
为确保档案安全,根据国家《保密法》和《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保密制度。
1、档案工作人员应严守党和国家秘密,认真执行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规和本校保密制度。
2、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或传播具有内部和秘密性质的档案材料或内容。
3、对需要销毁的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材料,必须经档案保密鉴定小组鉴定,主管档案工作院长批准后,登记造册,由二人以上共同负责监督销毁。
4、尚未整理装订的档案材料,不得随便堆放,必须放置于柜内,妥善保管。
5、严格执行档案材料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制度。认真履行核对、签字、登记、注销等手续。经管秘密级档案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向接替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6、档案库房重地,未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一律不得入内。
7、秘密级档案材料,一般情况下,只供在阅档室查阅。若需借出,应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后须承担档案秘密的安全责任。
8、借阅非本部门形成的属内部和秘密级档案材料,须凭单位介绍信,并经档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9、复印秘密级档案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应在档案室内。复印件应标明复印单位、份数、日期,并同原件一样管理。
10、档案室必须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对保护秘密级档案安全有功者,提请学校给与表扬、奖励;对遗失、泄露秘密级档案者,提请学校给予处理。